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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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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7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2016年1月11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通知,2016年1月11日长城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长城集团于2016年1月1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合计2,200,0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81%,本次增持最高价格为39.71元/股,最低价格为32.49元/股,平均价格为36.35元/股。本次增持前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4,771,0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34%,并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控制公司9,567,950股股份,长城集团合计拥有天目药业34,338,970股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28.20%。本次增持后,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6,971,0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5%,并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控制公司9,567,950股股份,长城集团合计拥有天目药业36,538,970股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44%。长城集团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3日内出具《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二、增持目的及后续增持计划

 长城集团本次增持天目药业股份,基于对“健康”产业和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未来长城集团不排除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相关规定“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因此长城集团本次增持天目药业股份符合相关规定。

 四、长城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长城集团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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