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京证监许可[2015]127号)核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修改我公司章程第七条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总经理常喆先生变更为董事长王少华先生。
我公司已就上述事项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