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上无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7日(星期四)--2016年1月8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月7日15:00 至2016年1月8日15:00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永贵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89,606,7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6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9,272,1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89,272,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2 %;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 32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7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3,800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弃权32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
2、《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189,272,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82 %;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 32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7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3,800股,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弃权32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刘中明、谭闷然;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