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3日证监许可【2015】1134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含第五年)仅对场外基金份额每年受限开放一次申购赎回业务,且申购赎回业务采取“以申定赎”原则,发生申购赎回份额部分确认时,采取“按比例确认”原则。故可能出现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五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但无法完全确认或完全无法确认的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年受限开放日无法全部赎回或全部无法赎回时,可以将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交易。在场内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尤其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五年内(含第五年),本基金由于采取事件驱动的投资策略 为主要投资目标,可能会参与定向增发股票的投资,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股票投资需采取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故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前言
《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九泰锐富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9、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基金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受限开放日:在基金合同生效的前五年内,本基金场外份额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每个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如果该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7、赎回预约期:赎回预约期为每个受限开放日的前四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受理赎回申请的预约,所有赎回申请均在受限开放日进行受理
4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9、《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