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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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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3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04号文)核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58,699,808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27,184,130.02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2月18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5]第2-0012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下属武汉中北支行、武汉岳家嘴支行、武汉梨园支行和武汉徐东支行等五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联席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及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联席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联席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该专户总额的1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联席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联席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联席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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