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3)。因公告中担保期限有误,现作如下更正:
原文第一项:“一、担保情况概述”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生物制品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请并购资金贷款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并由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一年。”
原文第三项:“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期限是一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一亿捌仟万元整。”
现更正为:
第一项:“一、担保情况概述”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金河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生物制品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请并购资金贷款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并由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七年。”
第三项:“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期限是七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一亿捌仟万元整。”
本次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4)已于2015年12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