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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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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场外“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如果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不结算基金收益,若收益为负值且剩余的基金份额不足以弥补时,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销售机构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予支付;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9%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和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4、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A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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