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月7日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6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为5,289,389,600股。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220,996,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80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199,747,9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9.39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1,248,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2,235,6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8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1,248,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17%。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靳伟董事长主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以下非独立董事:
选举王洪军为公司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201,112,07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351,208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王洪军当选为公司董事。
2、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调整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以下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杨贵鹏 同意股份数:4,201,112,079股
候选人:尹田 同意股份数:4,201,112,07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候选人:杨贵鹏 同意股份数:2,351,208股
候选人:尹田 同意股份数:2,351,208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杨贵鹏、尹田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3、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以下监事:
选举郭丽燕为公司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4,201,112,079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351,208股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郭丽燕当选公司监事。
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20,833,6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1%;反对113,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72,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674%;反对113,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9%;弃权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7%。
该议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哲、李洁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