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065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要求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后,本公司及保荐机构立即组织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和逐项核查。鉴于反馈意见中,要求我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收购的标的公司惠州市亿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电子”)2015年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说明,我公司聘请的会计师正在对亿能电子2015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预计无法在反馈意见规定的30天回复期限内完成。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经过协商,于 2016 年 1月 7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的申请,待亿能电子审计工作完成并更新相关申请材料后,本公司将不迟于2016年2月2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及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