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沪深交易所规范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行为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张莉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张莉

 

 证监会7日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1月9日起施行。根据《减持规定》要求,交易所需要规范大股东减持预披露行为,细化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为此,上交所专门制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计划实施情况公告格式指引》,明确大股东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时,应当按照要求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和减持实施情况公告。而对《减持规定》明确的股东质押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上交所此前已经制定发布了专门的公告格式指引。

 《预披露格式指引》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拟减持股份的大股东应当披露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二是大股东减持计划公告中应当充分揭示实施减持计划的不确定性,以及减持股份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等重大风险;三是大股东应当及时披露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实际减持股份数、减持比例、减持价格区间以及本次减持后股东及其一致性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上交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减持规定》和上交所《预披露格式指引》的有关要求,审慎进行股份减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规定》发布前已经披露减持公告的,也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相关减持安排与《减持规定》不一致的,不得实施。

 上交所将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惩戒力度,对于违反减持预披露或者违规减持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股东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对其实施六个月或者十二个月的交易限制。

 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精神,深交所日前修订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公告格式。

 据悉,修订后的公告格式细化了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制度,同时,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告格式还要求大股东在减持股份后及时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为投资者了解大股东减持情况提供方便。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