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6-001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送达的(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2005年销售给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的5台(套)HF1100压机产品出现合同纠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四、3、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第九节 一、(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重大诉讼判决暨复牌公告”(编号:2011-040)、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一、(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三)洛阳龙羽与公司合同纠纷事宜”、2012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3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3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4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诉讼判决公告”(编号:2014-045)、2014年年度报告“第五节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5年半年度报告“第五节 二、诉讼事项”中进行了持续披露。详见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8月23日、11月7日、2012年4月26日、8月28日、2013年4月16日、8月24日、2014年4月26日、8月28日、9月13日、2015年3月14日及8月5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2日,河南高院对本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2015年12月21日,河南高院对本案做出了判决,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9234351元及利息(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四、驳回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997元,由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4997元,由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万元;鉴定费26万元,由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018元,由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4997元,由洛阳龙羽格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4997元,由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案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一)控股股东的承诺
由于本次判决事项发生在2005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股东海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洛民三初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生效之后,海源机械如因与洛阳龙羽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济损失,将由本公司(即公司股东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全部无条件承担。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洛阳龙羽于2010年3月22日就上述合同纠纷事宜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海源机械如因与洛阳龙羽工艺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纠纷发生任何经济损失,将全部由本公司与海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连带承担。
根据以上承诺事项,本次判决不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二)上述判决结果对公司2015年度损益的分析说明
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2015年度预计直接财务损失情况如下:
1、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2011年度根据洛阳中院(2010)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2,007.3928万元,并计入当年营业外支出。收到此次判决后,公司根据判决结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需要支付本金及利息约1,432.74万元(具体金额以最后给付为准)。据此,公司将转回以前年度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同时将预计负债与实际偿付金额的差异确认为当期损益,将增加2015年利润574.6528万元。
2、针对应收洛阳龙羽合同剩余价款账面原值296.2649万元,公司已于2009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影响当期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上述案件对公司2015年度预计直接财务影响合计为:增加当期净利润574.6528万元(具体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综上,本次判决所涉及事项具有偶发性质,不涉及公司主要产品的质量事宜,未对公司及产品的品牌、声誉、以及营销带来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诉讼事项已在《诉讼进展公告》(编号:2015-005)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5年1月28日及8月5日相关公告内容。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61号。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6-002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投资”)、持股5%以上股东海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实业”)《关于不减持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为提升市场信心、维护公司股价、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海诚投资、持股5%以上股东海源实业承诺:自2016年1月6日起半年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海诚投资共持有公司股份4,855.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28%;海源实业共持有公司股份3,7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为18.75%。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