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2016-001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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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1月4日下午14: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3人,代表股份164,197,3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为4人,代表股份123,273,7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287,471,1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4 %。
董事长罗庆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何非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田原律师、龚星铭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4人,董事段兴普先生、王恒先生、杨平先生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何绍文先生、陈立泰先生、唐清利先生、逯东先生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曾义先生因事请假;监事杨晓玲女士、文汇锋先生因工作冲突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何非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相关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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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有关对特别决议议案的审议情况说明:第一项已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田原律师、龚星铭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田原律师、龚星铭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广安爱众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签字页;
2、经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0979 证券简称:广安爱众 公告编号:临2016-002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15305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査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反馈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述反馈意见回复。
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