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644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将自2016年1月11日起到2016年1月29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5.本基金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位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本基金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凭该基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7.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为其结算账户(下称“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该投资者的基金赎回、分红和退款等资金结算。该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名称相同。
8.募集期内,投资者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需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要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可撤销。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将发布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cfund.com.cn)。投资者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业务申请表格或相关法律文件。
13.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销售网点、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未有说明的,请查阅该代销机构的公告。
14.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新增代销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通知,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本公司已开通了网上开户和认购服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询。
16.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88或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7.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对本次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与传统指数基金存在差异,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互联网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准确提供数据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主动量化选股模型存在失效导致基金表现不佳的风险等。并且,指数的历史业绩仅能代表过去选股策略的结果,并不能代表标的指数和本基金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以1.00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代码:002236
(三)基金类别:股票型
(四)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9层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期限与发售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募集期、首次募集期、首次发行期等)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29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部分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发售日以及每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具体安排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通知。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他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认购受理:在基金份额发售期间,销售网点按规定的时间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认购方式: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柜面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进行认购。
(四)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三、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二)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三)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100万 |
1.00% |
100万≤M<200万 |
0.40% |
200万≤M<500万 |
0.20% |
M≥500万 |
1000元/笔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基金认购费用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0 = 990.10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59.90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直销网点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应按《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2.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缴款。
3.首次在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者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资金交收账户,以便进行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资金交收账户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名称一致。已开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需再次开立,但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基金账户号和身份证件。
4.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本基金认购业务)。
5.请有意在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dcfund.com.cn)上下载有关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
(下转A3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