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晚间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5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此高度重视,通过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交所关注函内容
近日,我部收到投资者对你公司的投诉,涉及内容如下:(1)你公司7月7日发布的《公司与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显示双方于2015年7月1日在北京签署该协议,但是你公司7月7日才发布相关公告;(2)上述期间4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4个跌停,投资者质疑公司高管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在12月31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核查情况
(1)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召开了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并于7月4日及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及证监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反馈意见答复。详见公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反馈意见答复》第五条(1-2-27页),该答复中已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进行了披露。为使广大股东更能了解补充协议内容,公司于7月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该协议。因此,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2)2015年7月1日至7月7日期间,时逢A股市场剧烈震荡调整。不仅公司,其他千家上市公司股价也都受到影响。同时,此期间并无公司高管交易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情况。
公司及全体董事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