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30日,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被申请人一”)的仲裁事项代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 )的《撤案决定》(即【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82号)。
因收到申请人赣州虔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虔盛创投”或“申请人”)关于撤回仲裁的申请,贸仲委决定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平、赣州红石矿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沃本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上犹宏腾新材料投资中心(普通合伙)、赵平华、新疆伟创富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黄建荣、王为之间的DS20150316号仲裁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
关于该仲裁事项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5日、9月26日、12月1日披露的公司2015-024、2015-067、2015-080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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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