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5、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及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事宜,尚需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权的外资主管部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和批准。
6、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朱胜英女士持有天津盛鑫45.00%的股权,为天津盛鑫的控股股东。
朱胜英,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5年10月起至今,任北京吉瑞通祥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5年11月起至今,任天津盛鑫董事、经理;2015年12月至今担任石岘纸业董事。除此之外,五年内无其他公司职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
天津盛鑫股东朱胜英、孔汀筠、李东锋三人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约定在涉及石岘纸业相关事项的表决时,由三方通过友好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因此三方在对石岘纸业的经营决策事项上确定了一致行动关系,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实际控制人。
朱胜英,见本节“一、基本情况之2、控股股东之(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情况”。
孔汀筠,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年至今,历任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高级业务总监、副总裁、总经理,2015年12月至今担任石岘纸业董事。
李东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0年至今,任天津通广集团时代四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11月起至今,担任天津盛鑫监事,2015年12月至今担任石岘纸业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
1、股权及控制关系
天津盛鑫的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朱胜英出资比例为45%,李东锋、孔汀筠出资比例分别为27.5%。朱胜英、李东锋、孔汀筠为天津盛鑫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天津盛鑫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介绍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天津盛鑫除持有石岘纸业19.06%的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情况,石岘纸业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天津盛鑫外,朱胜英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李东锋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孔汀筠不存在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关联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天津盛鑫成立于2015年11月5日,主要从事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业务,注册资本60,000万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天津盛鑫除于2015年12月以自有资金协议受让了金诚实业持有的上市公司101,736,904股股份外,未开展其他任何经营活动,亦未对财务指标进行核算。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