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1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前收到控股股东谢保军先生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购回的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5年6月25日,谢保军先生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 5,000,000 股(占公司当时股份总额的0.72%)质押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6月25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6月25日。
2015年12月29日,谢保军先生与中信证券签署了购回交易委托书,将上述股份办理了提前购回,本次购回数量为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合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71%)。
截至目前,谢保军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243,951,56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4.54%,其中已质押股份数额为216,19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61%。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4日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6002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个别议案进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于2015年12月31日14时30分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15年12月30日(星期三)-2015年12月31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15:00-2015年12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保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洪旭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326,880,1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2765%。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6,813,9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267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1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94%。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6,813,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798%;反对股份66,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202%;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26,001,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 99.7461%;反对股份66,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 0.2539%;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6,813,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798%;反对股份66,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202%;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6,813,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798%;反对股份66,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202%;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 5%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赞成股份26,001,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 99.7461%;反对股份66,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之 0.2539%;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326,813,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798%;反对股份66,1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202%;弃权股份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洪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恒星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