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15-101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
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上海瀚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廷电子”)拟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浦东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半年,利率基准上浮30%,并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瀚廷电子拟向上海银行浦东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半年,利率基准上浮30%。公司拟为瀚廷电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上海瀚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10115002407633
成立日期:2014年8月15日
法定代表人:陈志成
注册资本: 3000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2290弄1号1301、1302、1303、1304单元
经营范围:集成电路芯片、电子产品及计算机软硬件(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数据处理服务;网络技术及计算机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实业投资;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瀚廷电子为公司子公司,截止2015年9月30日,瀚廷电子资产总额48,285,219.84元,负债总额20,692,009.58元,净资产27,593,210.26元,营业收入34,778,268.54元,净利润-2,611,813.47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对外担保的主要内容
瀚廷电子拟向上海银行浦东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半年,利率基准上浮30%。公司拟为瀚廷电子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上海瀚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子公司瀚廷电子拟向上海银行浦东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半年,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5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事项。该笔贷款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本次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情形。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相关协议签署事宜。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数量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7300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74%,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0。上述担保均是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15-103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16年1月22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将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1月22日交易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6年1月21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年1月22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科苑路866号上海中兴和泰酒店2-05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8日
(七)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8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八)提示性公告
公司将于2016年1月19日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及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审议议案
审议《关于补选张怡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在2016年1月21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登记时间:2016年1月21日9:00—17: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2290弄展想广场1号16层
联系人:金志成
电 话:021-58853066
传 真:021-58853100
邮政编码:201203
4、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进行登记。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由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券帐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70
2、投票简称:盈方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1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盈方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输入证券代码:360670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会议议案序号,1.00元即代表议案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设置“总议案”,具体如下表:
■
(4)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如下:
■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7)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21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15:00。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办理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ww.szse.cn或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半日后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4)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通知
附:授权委托书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本人(本单位)对下述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栏目打“√”):
■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代理人姓名及签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日期:
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15-102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 12月29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2290弄展想广场1号16层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24日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发出,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长赵艳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补选张怡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监事蒋敏女士因个人原因已提出辞职(公告编号:2015-09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监事会决定补选张怡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日止。(简历附后)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蒋敏女士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要求,因此蒋敏女士辞去监事的职务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在此期间,蒋敏女士仍将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其监事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2月29日
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怡,女,1989年出生,本科学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先后就职于国药集团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商务主管;现任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
张怡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截止本公告日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15-100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长、副董事长辞职及选举新任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史浩樑先生书面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史浩樑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史浩樑先生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陈志成先生书面辞职报告,陈志成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陈志成先生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陈志成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陈志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史浩樑先生、陈志成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盈方微 公告编号:2015-099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以电话、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定于2015年12月29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9日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陈志成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鉴于史浩樑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陈志成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转,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并表决,一致选举陈志成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关于聘任赵海峰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赵海峰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日止。(简历附后)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鉴于史浩樑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对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构成进行调整,调整后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志成(非独立董事)
委员:史浩樑(非独立董事)、陈炎表(非独立董事)、宗士才(独立董事)、马萍(独立董事)
2、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结构不变。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上海瀚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拟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期限半年,利率基准上浮30%。公司拟为上海瀚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本次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公司对外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16年1月22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科苑路866号上海中兴和泰酒店2-05室议室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会议具体事项见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
附:陈志成先生、赵海峰先生简历:
陈志成,男,1973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北京大学EMBA在读,具有多年电子行业从业经验。2008年1月,创建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现任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上海盈方微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盈方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并兼任深圳市总商会副会长、深圳市温州商会荣誉会长。曾任上海盈方微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陈志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其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203000股,通过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股份211692576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赵海峰,男,1972年出生,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在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分行从事资金财务工作、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华立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资金财务部部长、硕颖数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盈方微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上海宇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盈方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赵海峰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截止本公告日其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八部委联合印发的《“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