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3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马路99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建国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215,415,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622%。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930,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8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213,481,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250%。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7,995,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人,均为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其代表股份1,93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3%。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股权质押融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14,665,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2%;反对7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180,7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65%;反对749,3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14,665,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2%;反对7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180,736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65%;反对749,3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特别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淑芬、张晓蕙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