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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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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对旗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影响的公告

 2015年12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指数熔断机制的推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确保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 “本公司”)旗下受影响的开放式基金在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平稳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指数熔断的相关规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公募基金行业相关配套工作安排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就相关业务处理规则影响说明如下:

 一、指数熔断对开放日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办理时间的影响

 1、指数熔断当日恢复交易的情形

 若发生指数熔断且沪深交易所当日恢复交易的,本公司旗下所有开放式基金的开放时间均不进行调整;

 2、指数熔断至收盘的情形

 若指数熔断导致沪深交易所提前收市,本公司将以沪深交易所提前收市时间作为当日受熔断机制影响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办理的截止时间,如由于沪深交易所指数熔断规则不一致导致沪深交易所收市时间不一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孰早原则”确定截止时间。即以当日沪深交易所较早收市的交易所的时间为截止时间。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受指数熔断影响的基金类型

 根据沪深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的指数熔断业务规则受熔断机制影响的品种,本公司现阶段旗下的QDII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理财债券基金及基金合同投资范围中不包含指数熔断品种的其他债券型基金不受指数熔断机制的影响,公司旗下封闭式基金亦不受指数熔断机制影响,即指数熔断导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前收市,基金当日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截止时间不会提前。不受熔断机制影响的具体基金名称如下(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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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基金外的股票型基金(不含ETF)、混合型基金及基金合同投资范围中包含指数熔断品种的债券型基金和其他基金确定为受熔断机制影响的基金,即指数熔断导致沪深交易所提前收市,基金(LOF基金包括场内场外)当日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截止时间将会提前。受熔断机制影响的具体基金名称如下(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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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新增基金情况、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变化以及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补充或调整受熔断机制影响的基金类型或具体基金品种,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指数熔断导致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截止时间提前的情况下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若指数熔断导致“受熔断机制影响基金”当日申购、赎回或转换截止时间提前,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过公司网站发布公告,并说明当日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业务的截止时间。

 1、直销规则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若申请时间早于当日申购赎回截止时间,则按照当日申请进行处理;若申请时间晚于当日申购、赎回或转换截止时间,则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可以在下一开放日截止交易之前办理撤单。申请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记录为准。

 2、代销规则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代销机构依据投资人提出申请的时间进行判断,申请时间早于当日申购、赎回或转换截止时间,则按照当日申请进行处理;如申请时间晚于当日申购、赎回或转换截止时间,则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投资人可以在下一个工作日的开放时间内办理撤单。申请时间以代销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如代销机构未做上述业务判断而将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请并作当日申请上传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依据代销机构发来的申请时间进行判断,申请时间早于当日截止时间的,则按照当日申请进行处理;如申请时间晚于当日截止时间的,则无法按照当日的申请予以受理。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公告的除外。

 3、其他事项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人签署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销售机构按照定投扣款实际发生的时间点作为业务申请时间上传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本公司按照上述“三、指数熔断导致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截止时间提前的情况下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中1、2、的业务规则办理。

 (2)定期开放基金

 本公司旗下的定期开放基金的开放时间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3)场内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及分级基金的合并与拆分

 指数熔断发生后,场内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及分级基金的合并与拆分以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指数熔断相关规则为准。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解释权归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保护长期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若未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指数熔断规则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本公司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调整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根据目前相关交易所的规则,指数熔断期间交易所继续接受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申报,但申请应当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此,上述申购赎回申请在指数熔断发生期间,存在被确认失败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

 4、当发生指数熔断时,本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暂停基金估值或延缓支付基金赎回款,并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对于投资者在当日交易所实际收盘后提交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申请,本公司将根据销售机构是否于当日将此类业务申请上传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做相应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不同处理方式对申请确认和相关资金冻结/解冻的不同影响。

 6、基金认购申请和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不受上述开放时间调整的影响。

 7、本公司将在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时,对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更新。

 8、本公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内容为准。

 9、如投资者对本公告内容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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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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