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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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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1 证券简称:株冶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5-038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接到控股股东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株冶有限”)通知,株冶有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

 2015年7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1),株冶有限拟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以不低于前次减持金额的10%(约4349.8万元)的资金增持本公司股票。

 二、本次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2015年9月14日--2015年9月29日、2015年12月25日--2015年12月30日,株冶有限通过“五矿证券-众城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分别增持公司股份2,310,500股、1,663,720股,增持金额分别为21,750,847.38元、21,747,939.68元;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974,2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累计增持金额43,498,787.06元。增持完成后,株冶有限持有公司股份212,248,5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24%。

 截至本公告日,株冶有限已完成《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临2015-021)中的增持计划。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株冶有限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承诺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增持的株冶有限股份。

 四、相关事项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控股股东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增持发表了法律意见: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株冶有限通过五矿证券-众城2号增持公司的股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截至本专项审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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