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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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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8日对苏州高新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人员为张玉仁。

 东吴证券结合苏州高新的实际情况,通过查阅、收集有关文件和资料,与公 司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实地考察经营场所等方式,实施包括审核、查证、 询问等必要程序,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东吴证券查阅了苏州高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并收集和查阅了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开方式与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相关事项的回避表决制度是否落实。

 经现场核查,东吴证券认为:苏州高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完善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相互协调和制衡的机制;苏州高新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能够切实履行职责,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进行了检查,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并查阅了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支持文件。

 经现场核查,东吴证券认为:苏州高新的信息披露制度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东吴证券核查了苏州高新往来账明细等相关财务资料,并与财务负责人进行了有效沟通,重点关注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苏州高新资金往来情况。

 经现场核查,东吴证券认为:苏州高新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苏州高新不存在依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等资料,同时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募集资金支出和使用的决策程序文件。

 经核查,苏州高新募集资金均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的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东吴证券收集和查阅了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资料,对苏州高新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1、关联交易情况

 经现场核查,东吴证券认为:苏州高新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定价,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苏州高新不存在未经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

 2、对外担保情况

 经现场核查,东吴证券认为:苏州高新不存在未经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

 3、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现场核查,东吴证券认为:苏州高新不存在未经审批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六)经营情况

 东吴证券通过了解近期行业情况,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等方式对苏州高新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现场核查,东吴证券认为:苏州高新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重要经营场所 正常运转;苏州高新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苏州高新对东吴证券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提供了相应资料和信息。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对苏州高新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苏州高新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玉仁______________ 朱国柱________________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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