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15:00至2015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华锐大厦十三楼国际会议厅。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甲晶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陆朝昌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1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4,462,683股,占公司总股本965,685,016股的61.5587%。
其中:
(1)出席现场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93,497,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458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65,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具体情况为: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转让部分应收账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3.5076%;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6.49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9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076%;反对6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49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敬欣、刘翠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