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吴厚刚董事长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30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9日至2015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15:00至2015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大连万达中心写字楼28层1号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7人,代表股份467,598,89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112,194股的65.76%。其中:
1、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467,359,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3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583,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5%。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闫燕妮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467,412,2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1%;反对18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96,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2.7768%;反对18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2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邹艳冬律师、闫燕妮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