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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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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5-12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30日(周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29日(周二)-2015年12月30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代理董事长林萌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201,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6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8,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930,9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188%。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70,9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肖建学先生及刘溪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肖建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9,040,08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355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842%。

 1.02 选举刘溪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943,84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0,117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42%。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刘力先生及冯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刘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9,043,22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9,496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486%。

 2.02 选举冯科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980,02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66,29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291%。

 本次补选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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