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9 证券简称: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1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2015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2015年12月30日在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4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董事参会情况:贾春琳、栗延秋、蔡建军、肖薇、唐正军、梁玲玲、李建军、高成刚,其中独立董事齐桂华委托独立董事高成刚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春琳。
5、列席人员:全体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统筹优化公司现有经营场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产能和场地最优化利用,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原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上海金山工业园区租赁厂房内的实施地点变更为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绿色印刷生产示范基地。
公司监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有利于统筹优化公司现有经营场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产能和场地最优化利用;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变更,未实质性地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招商证券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中小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完成登记,根据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636号),公司变更后的股本为人民币13,500万元。鉴于此,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以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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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第七款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且该议案业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因此,本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综合授信期限即将到期,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补充流动资金,增强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同意公司向该行申请延续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额度以银行最终的授信额度为准),并以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8号房产作为抵押。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99 证券简称: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2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时间和方式:2015年12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2015年12月30日在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4层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庆刚主持。
4、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了统筹优化公司现有经营场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产能和场地最优化利用,公司董事会同意将原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上海金山工业园区租赁厂房内的实施地点变更为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绿色印刷生产示范基地。
公司监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有利于统筹优化公司现有经营场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产能和场地最优化利用;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变更,未实质性地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99 证券简称:盛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3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1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00元。共计募集资金3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0,293.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11年7月11日出具了中准验字[2011]第101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上述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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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部分实施地点的议案》,将原计划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印刷服务基地的部分投资变更至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通),由其在上海金山工业区租赁厂房内实施,相关内容变更前后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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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修改上海金山工业区投资项目名称的议案》,将项目名称“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绿色印刷示范基地、云印刷数据处理中心及电子商务平台”修改为“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绿色印刷生产示范基地”。
上海盛通于2014年3月17日成功竞拍取得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绿色印刷生产示范基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上海金山区513街道16街坊p1宗地),并已完成了绿色印刷生产示范基地的一期建设。本次拟将原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上海金山工业园区租赁厂房内的实施地点,变更为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绿色印刷生产示范基地。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原因
公司自2009年在上海开拓市场,已在上海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子公司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的成立推进了公司的区域扩张和全国化布局。目前,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绿色印刷生产示范基地项目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并投产。原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为租赁厂房,为统筹优化公司现有经营场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产能和场地最优化利用,实行集约化生产,公司决定将原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为上海盛通时代印刷有限公司绿色印刷生产示范基地。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实施地点的变更有利于优化公司场地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四、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变更,未实质性地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变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招商证券对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3、《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