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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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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7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兰太”)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太实业”)持有江西兰太49%股权,公司为江西兰太新增6,600万元综合授信连带责任担保,目前公司已对江西兰太提供担保余额为13,400万元。

 ● 本次担保方式:股东双方按照所持股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一方提供担保另一方提供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公司重要参股企业江西兰太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其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证监会对外担保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授信额度、实际贷款方式及担保情况,公司为江西兰太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担保。公司持有江西兰太49%股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滚动使用。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西兰太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该议案担保总额范围内办理对外担保事宜。

 在上述额度及预计担保有效期内的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与担保有关的文件、协议(包括在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公司将根据具体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在相关报告中进行披露。如发生超过担保总额的担保,则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另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大洋洲镇朝鸡山

 法定代表人:唐勤根

 注册资本:16,000万元

 经营范围:氯酸钠、双氧水产品的生产、销售 ;进出口经营权。

 截止2014年12月底,江西兰太资产总额 4.76亿元,银行贷款总额1.488亿元,营业收入2.27亿元。截止2015年11月底,江西兰太资产总额4.56 亿元,银行贷款总额1.05亿元,营业收入2.4亿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担保种类及金额:公司拟为江西兰太新增6,600万元综合授信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方式:股东双方按照所持股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一方提供担保另一方提供反担保。

 担保期限: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人年产5万吨氯酸钠、15万吨双氧水项目属于江西省招商引资项目且氯酸钠产品的主要销售区域广东、广西等南方地区具有明显的运输成本优势,现生产经营运行正常,产品质量及消耗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江西兰太为公司的重要参股公司,公司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对其有重要影响,为支持江西兰太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其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全面了解江西兰太的经营状况后,同意为其新增6,600万元的担保额度。

 同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江西兰太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缓解其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其业务的顺利开展。该决议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担保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6.97亿元(未包含本次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4.21亿元,占公司2014年底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93%, 且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 损失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58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1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1月15日 10点 3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月15日

 至2016年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 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16年1月14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4时—17时。

 3、登记地点: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通讯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3、联系方式: 电话:(0483)8182016

 (0483)8182785

 传真:(0483)8182022

 邮编:750336

 联系人:王 勇 张淑燕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9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3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15年12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通讯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项议案尚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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