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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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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健康 公告编号:2015102

 债券代码:112270 债券简称:15华邦债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2月25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2015年12月29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12名董事都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张松山先生主持,经与会各位董事认真讨论研究,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

 一、议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情况,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如下:

 ■

 (二)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支行、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三)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决定通过以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增资是基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完成后相关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公司、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二、备案文件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健康 公告编号:2015103

 债券代码:112270 债券简称:15华邦债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56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1,394,800股,每股发行价格12.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37,853,440元,扣除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及承销费用30,000,000元、律师费用1,200,000元、会计师验资费用260,000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82,641.5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06,476,081.5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川华信验(2015)107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0101012001007594,截至2015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190,785.34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华邦医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皮肤类疾病互联网医疗平台项目、全渠道营销体系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海安、魏海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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