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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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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2015年11月25日,南京恒电100.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本次交易资产交割完成。

 14、2015年12月24日,盛路通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股权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53,612,605股的登记手续。

 15、2015年12月24日,盛路通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盛路通信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20,507,302股的登记手续。

 盛路通信尚需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及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1、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截至2015年11月25日,本次交易标的南京恒电100.00%股权已过户至盛路通信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南京恒电取得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盛路通信已持有南京恒电100%股权。

 2015年12月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630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5年11月25日止,南京恒电已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南京恒电的股东已由杨振锋等34人变更为贵公司。贵公司发行53,612,605股股份及支付现金52,500,000.00元购买南京恒电100%的股权,上述股份发行后,贵公司股本增加人民币53,612,605.00元,资本公积增加人民币643,887,395.00元”。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南京恒电100.00%股权,因此不涉及相关债权债务处理问题。

 2、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盛路通信已于2015年12月24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本次发行的53,612,605股A 股股份已分别登记至杨振锋等34名自然人名下。

 (三)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情况

 1、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28.6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根据盛路通信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0日),盛路通信以现有总股本170,081,9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2股,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为13.01元/股。其中,调整后发行价格=(调整前发行价格-现金分红)/(1+总股本变动比例)=(28.63-0.01)/(1+120%)=13.01。

 2、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26,680万元,按照调整后的发行价格13.01元/股计算,向杨华、郭依勤、杨振锋、孟立坤、石河子国杰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为20,507,302股。

 3、发行对象及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杨华、郭依勤、杨振锋、孟立坤、石河子国杰。

 公司向杨华、郭依勤、杨振锋、孟立坤、石河子国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4、募集资金金额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货币资金共计人民币266,799,999.0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354,119.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3,445,879.11元,未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核查,中信建投认为,本次配套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总额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

 2015年12月14日,发行人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杨华、郭依勤、杨振锋、孟立坤、石河子国杰发送《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要求发行对象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条件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015年12月1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本次募集配套发行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647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5年12月17日14时止,中信建投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户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西单支行,账号:7112310182700000774)实际收到非公开发行对象杨华、杨振锋、郭依勤、孟立坤及石河子国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盛路通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之认购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266,799,999.02元。

 2015年12月17日,主承销商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认股款。2015年12月1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648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认为:2015年12月17日,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承销费人民币12,300,000.00元后的资金净额计人民币254,499,999.02元汇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扣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054,119.91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3,445,879.11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0,507,302.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32,938,577.11元。经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48,300,153.00元。

 6、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盛路通信已于2015年12月24日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20,507,302股A股股份已登记至发行对象杨华、郭依勤、杨振锋、孟立坤、石河子国杰名下。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交易对方与盛路通信已经完成资产的交付与过户,南京恒电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盛路通信已经完成验资。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缴款和验资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盛路通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的53,612,605股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新增的20,507,302股股份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合法有效。盛路通信尚需就本次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办理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和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未对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及南京恒电向本公司派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交易实施也不以交易对方及南京恒电向本公司派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前提。

 盛路通信在本次交易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如下:

 1、根据盛路通信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盛路通信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进行换届选举,新增郭依勤、彭晓伟、梁黔义为董事,黄锦辉、李莹、胡蔚离任董事;新增黄锦辉为监事,王春生离任监事。

 2、根据盛路通信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聘任杨俊为财务总监,原财务总监任庆、副总经理何朝来离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止,除上述人员变更调整外,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本次重组发生变更。

 (二)南京恒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本次交易中,在南京恒电100%股权交割的同时,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变更:

 ■

 四、重组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履行情况

 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15年4月18日,公司与杨振锋、孙小航、吕继、李益兵、钟玮等34名自然人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目前该协议已经生效。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在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正式书面批复为准)且公司同意进行交割的情况下,尽快完成标的资产股权变更登记事宜。

 截至2015年11月25日,本次交易标的南京恒电100.00%股权已过户至盛路通信名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南京恒电取得了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盛路通信已持有南京恒电100.00%股权。2015年12月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630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盛路通信已于2015年12月24日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本次发行的53,612,605股A股股份已分别登记至杨振锋等34名自然人名下。

 交易双方已经履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无违反约定的行为。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作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对价组成部分,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将一次性支付给交易对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暂未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款5,250万元。

 2、上市公司与配套融资发股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发行人已与杨华、郭依勤、杨振锋、孟立坤、石河子国杰分别签署了相关的《股份认购协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18日出具了关于本次配套发行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647号”《验证报告》,经其审验认为:截至2015年12月17日14时止,中信建投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户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西单支行,账号:7112310182700000774)实际收到非公开发行对象杨华、杨振锋、郭依勤、孟立坤及石河子国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盛路通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之认购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266,799,999.02元。

 2015年12月17日,主承销商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认股款。2015年12月1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648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认为:2015年12月17日,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承销费人民币12,300,000.00元后的资金净额计人民币254,499,999.02元汇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扣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054,119.91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3,445,879.11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0,507,302.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32,938,577.11元。经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48,300,153.00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盛路通信已于2015年12月24日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之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股份的股权登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20,507,302股A股股份已登记至发行对象杨华、郭依勤、杨振锋、孟立坤、石河子国杰名下。

 (二)本次发行涉及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南京恒电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归属

 自定价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实现的全部收益由公司享有,标的资产出现的亏损则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全额向受让方弥补,交易对方应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持有的南京恒电股权比例承担补偿义务。

 关于标的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由公司指定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在标的资产完成交割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计确认盈亏情况,并以标的资产交割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作为审计基准日;若标的资产发生亏损,则交易对方应在上述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全额补足。

 2、锁定期承诺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各自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如下:

 ■

 (2)配套融资

 向杨华、郭依勤、杨振锋、孟立坤、石河子国杰发行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次交易前杨华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前后,杨华均系盛路通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及其他类似安排协议。

 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杨华于2015年9月8日出具《关于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盛路通信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也不由盛路通信回购该等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内,基于该等股份并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3、发股对象关于南京恒电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利润承诺期间

 补偿义务人对公司的利润承诺期间为2015年至2017年。补偿义务人为本次交易全体交易对方。

 (2)利润承诺

 补偿义务人承诺,南京恒电在利润承诺期间净利润具体如下:

 ■

 (3)承担利润补偿义务或获得对价调增金额的主体

 补偿义务人各自按照如下比例承担利润补偿义务或获得对价调增金额:

 ■

 杨振锋、孙小航、吕继、李益兵、钟玮对《利润补偿协议》所约定补偿义务人需履行的利润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2015年~2017年的补偿或对价调增机制

 公司、补偿义务人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南京恒电2015年~2017年利润承诺完成情况进行补偿或奖励:

 1)2015年~2017年补偿金额的确定与结算

 ①若2015年至2017年任一会计年度出现南京恒电实际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利润承诺但高于当年利润承诺的90%(不包括本数)时,当年补偿金额如下:

 当年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南京恒电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南京恒电累计实际净利润)—以前年度补偿金额

 公司应在南京恒电当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支付上述补偿金额,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6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公司。

 ②若2015年至2017年任一会计年度出现南京恒电实际实现扣非后的净利润不足当年利润承诺的90%(包括本数),当年补偿金额如下:

 当年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南京恒电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南京恒电累计实际净利润)÷南京恒电2015年~201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本次交易价格—以前年度补偿金额。

 在此情形下,补偿义务人须优先以取得的公司股份进行支付(公司以1元钱回购),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足。公司应在当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以人民币1.00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当年补偿金额÷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取得的公司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补偿。

 2)2015年~2017年对价调增金额的确定与结算

 ①2015年~2017年对价调增金额的确定

 A、若南京恒电2015年~2017年累计完成扣非后的净利润超过2015年~2017年累计承诺扣非后的净利润在10%(包括本数)以内,公司向补偿义务人支付的对价调增金额如下:

 对价调增金额=(南京恒电2015年~2017年累计实际净利润—南京恒电2015年~201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2

 B、若南京恒电2015年~2017年累计完成扣非后的净利润超过2015年~2017年累计承诺扣非后的净利润在10%(不包括本数)以上,公司向补偿义务人支付的对价调增金额如下:

 对价调增金额=(南京恒电2015年~2017年累计实际净利润—南京恒电2015年~201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南京恒电2015年~201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本次交易价格

 上述对价调增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0%。

 ②对价调增金额的结算

 2015年~2017年对价调增金额支付进度取决于南京恒电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累计向公司分红情况(在不影响南京恒电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同意,南京恒电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应尽最大能力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分红,但每年分红规模最大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具体支付进度约定如下:

 截至南京恒电2017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出具日,若南京恒电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累计向公司分红且支付分红款达到对价调增金额,则补偿义务人应在南京恒电2017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支付上述对价调增金额,公司应在收到补偿义务人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补偿义务人;

 截至南京恒电2017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出具日,若南京恒电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累计向公司分红且支付分红款低于对价调增金额,则公司向补偿义务人分期支付对价调增金额:

 A、补偿义务人应在南京恒电2017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支付对价调增金额,具体支付的金额以南京恒电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直至2017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出具日期间累计向公司支付分红金额为准,公司应在收到补偿义务人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补偿义务人;

 B、若南京恒电在2017年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出具日后陆续向公司分红并支付相应分红款,补偿义务人应根据分红规模,在南京恒电支付分红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补充支付剩余对价调增金额,直至2015年~2017年对价调增金额支付完毕。公司应在收到补偿义务人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补偿义务人。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发股对象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4、核心股东的任职期限承诺、不竞争承诺、兼业禁止承诺

 杨振锋、孙小航、吕继、李益兵、钟玮承诺在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在南京恒电任职,除非公司同意南京恒电单独提出提前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

 南京恒电的管理团队及其他核心成员应与南京恒电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等人员在南京恒电服务期间及离开南京恒电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南京恒电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南京恒电的管理团队及其他核心成员在离职后不得直接或间接劝诱南京恒电的雇员离职。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发股对象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5、交易对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上市之初就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自做出承诺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没有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情形,南京恒电的杨振锋、孙小航、吕继、李益兵、钟玮等5名核心股东及本次配套融资认购对象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盛路通信、南京恒电及盛路通信其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会在中国境内通过投资、收购、联营、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盛路通信、南京恒电及盛路通信其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盛路通信、南京恒电及盛路通信其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则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盛路通信、南京恒电及盛路通信其他控股子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渡于盛路通信、南京恒电及盛路通信其他控股子公司。

 3、本人(本企业)若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给盛路通信及其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等损失。”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6、发股对象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情形,南京恒电的杨振锋、孙小航、吕继、李益兵、钟玮等5名核心股东及本次配套融资认购对象出具了承诺函:“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盛路通信、南京恒电及盛路通信其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盛路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盛路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严格避免向盛路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拆借、占用盛路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盛路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2、对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盛路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盛路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路通信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本企业)在盛路通信权力机构审议涉及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或影响的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将依法履行回避义务,且交易须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盛路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盛路通信或其控股子公司损失的,盛路通信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损失由本人(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尚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一次性支付现金对价,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暂未向本次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款5,250万元。

 上市公司现金对价拟使用配套募集资金支付,上市公司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现金对价支付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二)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没有迹象表明上述后续手续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三)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七、募集配套资金的专户管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17632510218。公司已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该专户仅用于上市公司“收购南京恒电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费用、置换南京恒电购置“徐庄孵化中心”新厂房及其对应土地使用权资本性支出、合正电子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车载智能屏互联系统产业化及技术改造项目及标的公司运营资金安排”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八、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1、盛路通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没有迹象表明相关后续事项的的办理存在风险和障碍。

 2、盛路通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定价过程、发行对象选择过程及配售数量和价格的确定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上市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人募集配套资金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盛路通信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盛路通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天禾律所认为:

 1、本次发行已获交易各方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各方有权按照上述批准、核准实施本次发行。

 2、本次发行所涉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相关权益已归属发行人。

 3、盛路通信与交易各方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了标的资产过户、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等手续,实施了现阶段应实施的全部事项。

 4、发行人尚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份上市等事项,发行人还需向交易对方支付5,250万元现金对价,发行人办理上述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

 第三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本次向杨振锋等34名自然人发行新增53,612,605股股份已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交易对方限售期安排见“第一节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之“三、本次发行股份具体方案”之“(四)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之“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锁定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本次向杨华、郭依勤、杨振锋、孟立坤、石河子国杰发行新增20,507,302股股份已于2015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

 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12月31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公司股票价格在2015年12月31日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向杨华、郭依勤、杨振锋、孟立坤、石河子国杰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股票锁定期为36个月。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第四节 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杨振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87号)。

 2、《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630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647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410648号”《验资报告》

 4、标的资产权属转移证明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二、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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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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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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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资产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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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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