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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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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10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子公司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华塑”)、公司子公司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以下简称“南羽厂”)分别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签订(以下简称“区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依法被区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三块宗地)合计194.82亩,交易总价21,272.13万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长的授权,上述协议自交易各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交易概述

 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公益设施建设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南充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12月25日,公司及子公司南充华塑、南羽厂分别与南充市顺庆区政府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区政府决定依法整体回收公司103.2亩、40.01亩、51.61亩三块国有建设用地。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黎明

 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述人员、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及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锦亭路69号厂区I-12-147号地68803.01平方米(103.2亩)协议书:

 收回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被收回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锦亭路69号厂区I-12-147号地68803.01平方米(103.2亩);于2003年办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南充市国用(2003)字第012172号,后因为证件遗失,补办了证号为南充市国用(2005)字第012974号土地证,登记土地人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用途为工业。

 2、补偿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等资产,已拆迁资产及停产、停业损失。

 3、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范围的补偿金额为10,515.438万元,扣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中法民初字第57号已生效判决应由公司支付的土地款590万元及利息358万元,补偿金额总计9,567.438万元。

 4、付款主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该宗被回收的国有土地、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已拆迁资产及停产、停业损失等由收回人区政府负责支付。

 区政府在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51%即4,879万元给公司;区政府在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给公司;区政府在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万元给公司;剩余补偿款2,688万元,区政府最迟不晚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公司。若区政府提前完成该土地的处置,应在处置完后30日内将应付公司的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公司。

 区政府付给公司的款项为政府补偿金,公司不承担任何税费。

 5、区政府的权利义务

 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期限支付补偿款,督促公司迅速完成场地内搬迁,土地收储完成后有权按规划用途依法出让。

 6、公司的权利义务

 6.1 公司在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区政府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2 公司在正式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宗地内全部搬迁事宜,与政府按协议内容交接土地使用权。

 6.3 按协议规定领取补偿款。

 6.4 公司自行解决好该宗土地上的各种遗留问题,确保该宗土地上人走事清无遗留问题。

 6.5 本协议签订后,公司不得在该宗土地上新建任何建(构)筑物。在该宗土地及房产等未全部交付区政府前,一切安全责任由公司负责。

 6.6 公司所属改制企业南充羽绒制品厂所有遗留问题和涉及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区政府无关,由公司自行负责处理。公司应保证补偿标的物无任何权利方面的瑕疵。

 7、签订时间和地点

 本协议于2015年12月25日在南充市顺庆区政府签订。

 8、协议生效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金鱼路周家坝小区I-12-118号地26673.39平方米(40.01亩)协议书:

 收回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被收回人: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金鱼路周家坝小区I-12-118号地26673.39平方米(40.01亩),于2000年取得,并于2001年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号为:南充市国用(2001)字第0002558号、南充市国用(2001)字第0002559号、南充市国用(2001)字第0002560号、南充市国用(2001)字第0000017675号,登记土地人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用途为工业。

 2、补偿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40.01亩,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等资产,停产、停业及搬迁补偿。

 3、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范围的补偿金额总计3,206.56万元。

 4、付款主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4.1 该宗被回收的国有土地、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等资产补偿款由区政府负责支付。

 4.2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该宗土地拆迁完毕,土地正式移交政府并函请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和南充市房产管理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及资产处置后补偿价款全额支付。

 4.3 区政府付给南充华塑的款项为政府补偿金,南充华塑不承担任何税费。

 5、区政府的权利义务

 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期限支付补偿款,督促南充华塑迅速完成场地内搬迁,土地收储完成后区政府有权按规划用途依法出让。

 6、南充华塑的权利义务

 6.1 南充华塑在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区政府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2 南充华塑在正式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宗地内全部搬迁事宜,与政府按协议内容交接土地使用权,

 6.3 按协议规定领取补偿款,

 6.4 南充华塑自行解决好该宗土地上的各种遗留问题,确保该宗土地上人走事清无遗留问题,

 6.5 本协议签订后,南充华塑不得在该宗土地上新建任何建(构)筑物。在该宗土地及房产等未全部交付区政府前,一切安全责任由南充华塑负责。

 6.6 南充华塑所属改制企业南充羽绒制品厂所有遗留问题和涉及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区政府无关,由南充华塑自行负责处理。南充华塑应保证补偿标的物无任何权利方面的瑕疵。

 7、签订时间和地点

 本协议于2015年12月25日在南充市顺庆区政府签订。

 8、协议生效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开源巷80号(原涪江路117号)III-8-42号地34406.45平方米(51.61亩)协议书:

 收回人: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

 被收回人:四川省南充羽绒制品厂

 1、基本情况

 依法被回收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开源巷80号(原涪江路117号)III-8-42号地34406.45平方米(51.61亩),该厂于1982年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并于在1993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南充市国用(93)字第9705号,登记面积42739.8平方米(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登记扣减8333.35平方米),登记土地权人为南充羽绒厂,登记用途为工业。

 2、补偿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51.61亩,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等资产,停产、停业及搬迁补偿。

 3、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范围的补偿金额总计8,498.13万元。

 4、付款主体、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4.1 该宗被回收的国有土地、宗地内地面结构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木等资产补偿款由区政府负责支付。

 4.2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该宗土地拆迁完毕,土地正式移交政府并函请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和南充市房产管理局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及资产处置后补偿价款全额支付。

 4.3 区政府付给南羽厂的款项为政府补偿金,南羽厂不承担任何税费。

 5、区政府的权利义务

 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期限支付补偿款,督促南羽厂迅速完成场地内搬迁,土地收储完成后区政府有权按规划用途依法出让。

 6、南羽厂的权利义务

 6.1 南羽厂在正式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并协助区政府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2 南羽厂在正式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宗地内全部搬迁事宜,与政府按协议内容交接土地使用权,

 6.3 按协议规定领取补偿款,

 6.4 南羽厂自行解决好该宗土地上的各种遗留问题,确保该宗土地上人走事清无遗留问题,

 6.5 本协议签订后,南羽厂不得在该宗土地上新建任何建(构)筑物。在该宗土地及房产等未全部交付区政府前,一切安全责任由南羽厂负责。

 6.6 南羽厂所属改制企业南充羽绒制品厂所有遗留问题和涉及的一切债权债务与区政府无关,由南羽厂自行负责处理。南羽厂应保证补偿标的物无任何权利方面的瑕疵。

 7、签订时间和地点

 本协议于2015年12月25日在南充市顺庆区政府签订。

 8、协议生效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位于锦亭路69号厂区I-12-147号地68803.01平方米(103.2亩)的国有建设用地,公司已办理注销手续。2015年12月29日,公司已收到该地块部分政府补偿款4,879万元,该部分款项的收回将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鉴于三块土地收回协议涉及金额较大,公司将依据协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次协议签订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共计三份。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公告编号:2015-109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3月23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市公司”)召开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原房地产委托开发相关事项签订新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协议书》),该项议案经上市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协议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2015-030号公告、2015-036号公告。

 近日上市公司收到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通知书》,内容如下:“根据与贵司(即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2015年2月签订的《协议书》,贵司应于2015年7月26日前向我司支付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4,60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本金11,428万元及2015年利息1,750.15万元,以上共计17,778.15万元。鉴于贵司与我公司将共享贵司南充土地收储收益,为促进土地收储之事顺利进行,并保持与贵司良好的合作关系,我司同意免除贵司2,000万元债务,贵司仅需于2016年1月31日前向我司支付15,778.15万元,其他责任概不追究,但土地收储收益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第三条执行”。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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