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5-122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徐工机械)于2015年7月1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徐工机械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7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编号2015-68的公告。

 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本次专项计划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转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东吴证券“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深交所挂牌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5]719号),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交所对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徐工机械一号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深交所挂牌要求无异议。

 二、无异议函不表明深交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作出判断或者保证。东吴证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交投资者签字确认。

 三、东吴证券发行专项计划应当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基础资产或专项计划法律文件在本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四、东吴证券应当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本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5-123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9日(星期二)下午2:50

 2.召开地点:公司7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民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统称股东)56人,代表股份3,395,478,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989,613,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405,865,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

 4.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回避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民先生、李锁云先生、吴江龙先生、陆川先生合计所持表决权股份2,985,029,232股,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非关联股东51人,代表股份410,449,312股,参与表决。参与表决。

 (三)表决结果

 1. 关于向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7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09,008,4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

 反对1,179,3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弃权261,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004,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

 反对1,179,3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弃权261,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2.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94,037,4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反对1,187,7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弃权253,4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94,037,4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

 反对1,179,3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弃权261,8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该议案涉及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任天霖 朱 昱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