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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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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5-128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592号文核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杭萧钢构”)于2015 年12月非公开发行6741.8万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2015年12月2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大华验资[2015]001291号《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741.8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12月18日止,杭萧钢构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04,729,36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657,418.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1,071,942.00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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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可以根据资金使用、闲置情况办理定期存款。

 (二) 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 财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财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财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财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财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 公司授权财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俊杰、徐光兵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财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财通证券。

 (六)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财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财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财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财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财通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 财通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2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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