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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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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33版)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联系人:廉赵峰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3)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联系人:汪岛

 电话:021-38966235

 传真:021-38966204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公司网站:www.egbank.com.cn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 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1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1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联系电话:021-20655175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2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2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28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www.nesc.cn

 (3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3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10层1007-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8)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95162-2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3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116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4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1)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电话:021-2069192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7)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100号1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李栋

 电话: 021-33323999-8048

 传真: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4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电话:010-88312877-8009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9号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1日证监许可[2015]290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

 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内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保本周期及触发收益率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累计净值增长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8%,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但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或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十、认购的安排

 1、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认购数量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 元(含认购费)。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前的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时,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人民币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22)/1.00=99,110.12份

 十一、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登记机构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机构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含申购费)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保本周期内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过渡期内的申购费用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安排过渡期进行申购。过渡期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转型为“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费率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申购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1)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日):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但少于2年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超过2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转型为“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赎回费率

 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赎回费率及收费方式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请、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7 =97,162.47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万份,赎回费率为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2.0%=224.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224.00=10,976.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到期操作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及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以每两年为一个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当期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15个工作日当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持有转型为“华富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7、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的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9、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保本周期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则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继续以保本基金的形式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提下,若本基金不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但应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若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共6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到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富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转出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富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4)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并提前公告。

 (6)除暂时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外,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操作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保本

 (1)在到期操作期间内,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赎回,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转换转出,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最近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对于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并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7)对于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保本周期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估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在过渡期内的单个开放日日终,若当日申购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之和等于或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过渡期。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期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对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3)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5、转型为“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变更后的“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6、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华富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其申购赎回安排等。

 第十部分 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按约定获得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部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5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

 净资产: 26.59亿元

 经营范围 :

 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

 除传统担保业务外,公司金融产品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微创新融资为特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方位增值服务。具体业务包括:

 1、直接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首创担保作为最早进入资本市场的国有专业担保公司,拥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担保经验及资本市场AA+长期主体信用评级,可为各类大中型企业、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等提供全面的债务融资方案,具体担保产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PPN、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2、非融资类金融产品担保

 保本基金、货币基金、专户保本(如上市公司定增、协议存款等)、(类)信贷资产证券化、账户结算(如远期结售汇等)、合同履约、要约收购等金融产品担保。

 3、中小微特色金融产品担保

 1)中小企业创新融资。首创担保成功担保发行全国第一单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全国第一只文化创意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全国首单农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有丰富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担保经验。

 2)微贷创新:针对100万以下微贷客户(包括经营类、消费类贷款和信用卡等),采用集合增信、统一风控方式,提供打包担保服务,达到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控制贷款风险并快速核销不良的目的。

 3)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银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合作,为其中小微(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服务。

 4)P2P/P2B: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对接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

 5)工程保证担保:为工程建设甲乙方提供业主支付担保、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质保金担保等。

 6)一揽子解决方案。针对具有多样性需求的成长性企业,充分利用银行、信托、证券、融资租赁、小贷、典当等资源优势,以信用增进为服务手段,为企业提供间接融资类(包括银行、信托、小贷、典当等)、债券类(如短融、中票、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PPN、中小私募债等)、贸易融资类(包括承兑汇票、信用证及押汇等)、融资租赁等融资担保服务,以及保函类(包括投标、履约、预付款等)、结算类(包括远期结售汇)、资产转让等非融资担保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3、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在保责任额224亿元,不超过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26.59亿元)的25倍;

 截至2015年10月21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43亿元,不超过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26.59亿元)的10倍。

 二、保证合同

 鉴于:

 《华富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十三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富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华富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为准,如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保证合同》的内容仅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即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但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2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即保本周期起始之日两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触发收益率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无特别指明,本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触发收益率是指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触发提前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的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9、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在发生保本赔付(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托管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完成了保本义务,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划拨款项。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相应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双方就前述还款计划具体内容磋商、讨论花费的时间(具体花费的时间天数以双方当时一致认可的时间为准)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迟延履行,故计算前述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时应将该等时间合理扣除。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已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代偿资金的情况除外(不包括延迟支付代偿资金的情形)。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18 %×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5、因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等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甲方合理判断乙方可能丧失履行本合同下的担保能力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及相关协议,担保费用支付至本协议解除当日。

 6、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担保,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表决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四、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等。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本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通过动态调整资产组合,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保本周期内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依照恒定比例保本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保本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和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资产;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 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及配置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通过对收益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根据保本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投资本金的100%)和合理的贴现率(初期以两年期金融债的到期收益率为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即设定基金价值底线;

 第二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第三步,动态调整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

 计算缓冲额度Ct :Ct=At-Ft

 计算投资风险敞口Et:Et=M×Ct=M×(At-Ft)

 计算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Bt=At-Et

 其中,Et表示t 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

 M 表示风险乘数(Multiplier)

 At 表示t 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

 Ft 表示t 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Floor),保险底线表示保本到期时基金资产必须保证的资产总值按无风险利率贴现得到的在该时刻的现值。越接近保本到期日,保险底线越接近要保的本金。

 (At - Ft)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安全垫(Cushion)。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贯彻长期投资、策略为先、精选个股的管理方式。首先,利用公司的行业研究和金融工程平台,形成适合本基金契约规定和风格特征的品种跟踪范围,即建立本基金的风格股票池,主要参考因素包括流动性、成长性、估值等量化指标;其次,根据经过尽职调研和股票价值评估而形成的公司股票池对风格股票池进行调整,从而得到本基金可最终投资的基金股票池;最后,根据风险预算目标和对市场驱动因素的评估,合理制定当期的股票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精选个股,构建并调整股票资产组合。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在动态避险的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1)纯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观测指标和结果,通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同时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①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进行跟踪,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时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② 组合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期限结构管理、类属资产选择,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的管理,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包括买入浮动利率债券),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的预期,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如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由于信用差异、流动性差异、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变化等,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选择相对低估、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择机减持相对高估、收益率相对较低的类属资产。

 ③ 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利用个券选择、跨市场套利、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发行规模、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综合考虑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不同市场投资主体差异化、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回购等相同获相近的交易中存在显著的套利,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得。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策略,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超额回报。

 一级市场申购:结合转债公司基本面、转债上市定价、中签率、市场环境、资金成本等因素综合制定申购策略。

 二级市场投资:重点结合公司基本面,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成长型公司的转债品种,分享成长性带来的股价上涨,最后进而进行转股获利或二级市场抛售。同时结合转股价值溢价率、债券价值溢价率对具体时点进行选择,结合转债的赎回、回售、修正转股价等条款对转债进行配置,以降低转债的投资风险。

 套利交易:在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由于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转债转股次日方能卖出、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导致转债出现折价交易的时机,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无风险套利。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久期、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保本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的保本受益人能够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变更为“华富安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久期和流动性管理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在动态避险的基础上,追求适度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权益类、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下转A3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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