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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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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131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28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新材料产业园(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光电大厦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5年12月3日和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及补充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2月22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7日15:00—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9人,代表股份447,007,6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923%。

 1、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2人(代表2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份273,240,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88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73,766,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038%。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201,151,1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064%。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7,384,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02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73,766,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038%。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全部议案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议案 2-7及议案9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7,004,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7,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3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4 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5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6 募集资金及其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7 限售期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8 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9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分配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10 发行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1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797,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82%;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4,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9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72%;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4,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96%。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941,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72%;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4,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941,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72%;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4,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8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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