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上午10:00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15:00至2015年12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秦兆平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9,458,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58.99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3名,共计代表股份119,438,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58.981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股份2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0.010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指派苗红伟、李秋艳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提案的表决情况:
提案1: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2016年度继续开展衍生品投资业务,远大物产及下属公司2016年度用于衍生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金额不超过23亿元人民币,衍生品投资的合约金额不超过230亿元人民币。
表决情况:同意119,458,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7,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公司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远大物产集团橡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远大物产出资3500万元占70%、姚星亮先生出资1500万元占30%。
表决情况:同意119,458,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7,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公司通过银行向持股52%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3240万元,期限两年,利率5.23%,用于补充远大物产的流动资金,由浙江新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表决情况:同意119,458,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7,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苗红伟、李秋艳。
3、结论意见: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