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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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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 2015-05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于2015年12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向董事发出表决票15份,收回14份。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复星系集团统一授信的决议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1票,郭广昌董事回避表决。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3日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2015-05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复星系集团统一授信的议案》,同意给予复星系集团授信额度98亿元(含复星系及国药系在本公司存量授信额度),期限一年。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信用证等风险度不高于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全部授信业务品种。贷款利率及其他业务品种的价格执行本公司定价政策且不低于同业定价标准。

 ● 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郭广昌先生回避表决

 ● 关联交易影响:

 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及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复星系集团授信总额达到98亿元,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资本净额比例为3.39%,占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4.15%,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2015年11月28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2015年12月23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上述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截至2014年12月末,复星集团实际控制人郭广昌先生通过由其拥有控制权的企业持有本公司82,000万股H股,占2014年12月末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2.40%,郭广昌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

 复星集团成立于1994年,注册地为上海市,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为郭广昌。目前注册资本38亿元。经营主要涉及生物制药、房地产、信息产业、商贸流通、金融、钢铁、矿业等多个领域,集团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子公司多达三百多家。业务按板块主要划分为医药、房地产、钢铁、矿业四大板块,并已在相应领域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竞争优势,行业地位较高;除经营板块外,集团还有资本管理、保险、投资板块。

 截至2015年6月,复星集团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不包含国药控股),公司总资产为1,995亿元,总负债为1,403亿元,所有者权益为59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0%。2015年1-6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7亿元。

 截至2015年6月,国药控股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公司总资产为1,362亿元,总负债为980亿元,所有者权益为38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2%。2015年1-6月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11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主要内容:给予复星系集团授信额度98亿元(含复星系及国药系在本公司存量授信额度),期限一年。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信用证等风险度不高于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全部授信业务品种。

 定价政策说明:本次授信各项融资利率、费率执行本公司定价政策且不低于同业定价标准。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复星系集团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秦荣生、郑海泉、王立华、韩建旻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以上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交易方案符合一般商业条款以及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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