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0,376,5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27日(星期日),由于该日为非交易日,故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国微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26号)核准,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2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分别向深圳市国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微投资”)发行19,641,261股股份、向深圳市天惠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惠人投资”)发行12,344,661股股份、向深圳市弘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久投资”)发行11,833,930股股份、向深圳市鼎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仁投资”)发行6,433,912股股份、向韩雷发行3,348,126股股份、向袁佩良发行1,586,384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国微电子有限公司96.4878%股权。2012年12月24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55,188,274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登记手续,于2012年1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锁定期为36个月。
2014年6月,公司根据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303,408,9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303,408,984股增加至606,817,968股。国微投资、天惠人投资、弘久投资、鼎仁投资、韩雷、袁佩良所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相应发生变更。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交易对方国微投资、天惠人投资、弘久投资、鼎仁投资、韩雷、袁佩良承诺:自本公司/本人所持有的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的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2月2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0,376,5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9%。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6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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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霍尔果斯国微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深圳市国微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
注2、“霍尔果斯天惠人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深圳市天惠人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
注3、“霍尔果斯弘久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深圳市弘久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
注4、“霍尔果斯鼎仁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深圳市鼎仁投资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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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