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1279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及公司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高金科技”、“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等文件,因大连高金科技与公司签订的《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15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答辩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2015年8月6日、9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62、083)。
二、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与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仲裁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12月23日收到北京市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调字第0420号《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仲裁庭确认的和解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3年2月19日签订的《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第三章“未来重组”规定之内容。被申请人在2017年3月3日之前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案本请求仲裁费89215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反请求仲裁费38680元(已由被申请人向本会全额预交),全部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人放弃本案项下其他仲裁本请求,被申请人放弃本案项下全部仲裁反请求。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