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5年12月23日14:00。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23日。
(3)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鞍钢东山宾馆。
(4)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林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75,420,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1.54%;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868,921,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7.30%;外资股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06,499,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24%。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25,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股东大会,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议案一、审议批准本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2016-2018年度)》。
表决方式: 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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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股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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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15年10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6-2018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和周思丞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