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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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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3 证券简称:漳州发展 公告编号:2015—077
债券代码:112233 债券简称:14漳发债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12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2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漳州市胜利东路漳州发展广场21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庄文海先生

 6. 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2月08日及2015年1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总体情况: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79,763,99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64%,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279,712,9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6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

 (二)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288,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237,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749,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273,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9,749,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273,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福建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7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273,9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14,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15年12月0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游东亮、詹俊忠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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