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信威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威”)发行公司债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24日和2015年10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威公司债券发行预案公告》、《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年12月22日,北京信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65号),内容如下:
一、核准北京信威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上述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北京信威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北京信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