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15年12月22日,我公司就受让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泰银行”)持有的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银行”)股权与民泰银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民泰银行向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长安银行股份56,667,600股,转让价格为每股2.20元人民币,转让总金额124,668,720.00元人民币。
本次受让完成后,加上我公司原持有的少量股份,累计持有长安银行股份6,600.6209万股(注:日前我公司曾参与长安银行部分股权拍卖,最终未拍得标的股权)。
二、按照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金资”)最新筹备方案及进展情况,我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1亿元认购陕金资股权。
上述事项已经2015年12月17日我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披露于2015年12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