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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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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5-106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权因合同纠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合同纠纷部分股权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24日,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许伟明先生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许伟明先生因合同纠纷原因(案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14号),梁志敏(“原告”)向许伟明(“被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将深圳市新亚制程股份有限公司90万股的市值2,574万元直接支付给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多年未付的4次分红29.16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相关的费用”。

 许伟明先生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部分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股数:200万股(因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实施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19,98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故原冻结股数由100万股增至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0%,该司法冻结事项,详见2015年6月25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权部分被冻结的公告》。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合同纠纷股份被冻结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许伟明先生转交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14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伟明因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志敏返还委托费用人民币1,000,000元;二、被告许伟明应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志敏赔偿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0年12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梁志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已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转交的梁志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目前该案件二审还未开庭。截止目前,许伟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200万股股票仍处于司法冻结状态。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司法冻结不会对本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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