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接到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通知,广汇集团本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经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期增持计划
2015年7月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广汇集团通知:鉴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非理性下跌,已不能真实反映公司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强烈信心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自首次增持之日起6个月内,广汇集团以自身或一致行动人名义择机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继续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35,000万元人民币(含35,000万元人民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5-046号公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本期增持计划完成情况
自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广汇集团采用华龙证券金智汇3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5,344,144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87%,累计增持金额350,003,653.73元人民币,本期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期增持计划完成后,广汇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2,293,466,4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92%。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在本期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广汇集团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次购买的公司股份。
本期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新疆崇德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2月21日出具了《关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一)广汇集团为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收购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行为的主体资格;
(二)广汇集团计划增持期间增持广汇能源的股份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增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增持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广汇集团此次增持广汇能源的股份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的规定,具备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
(四)广汇集团作为广汇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与广汇能源已就广汇集团增持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
(五)在本次增持中,广汇集团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