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12月2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16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云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8,058,71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1.3975%。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2,018,62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6,040,09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1.32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301,05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9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5,71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235,34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83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斌、汪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了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其中:
罗云先生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44,87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35%。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87,214股,占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7033%,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邓敏先生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85,3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780%。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127,712股,占比9.8161%,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唐益先生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43,3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29%。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85,712股,占比6.5879%,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李水荣先生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49,91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53%。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92,253股,占比7.0906%,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李彩娥女士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23,37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57%。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65,713股,占比5.0508%,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刘俊先生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23,4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58%。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65,812股,占比5.0584%,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曾永福先生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23,4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58%。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65,812股,占比5.0584%,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翁国民先生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37,9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10%。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80,312股,占比6.1729%,当选为独立董事。
庞广廉先生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37,9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10%。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80,312股,占比6.1729%,当选为独立董事。
俞春萍女士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37,9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10%。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80,312股,占比6.1729%,当选为独立董事。
解川波先生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37,9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10%。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80,312股,占比6.1729%,当选为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76,828,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77%;反对1,00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7%;弃权229,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76,828,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77%;反对1,025,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7%;弃权204,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76,828,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77%;反对1,00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7%;弃权229,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
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宜宾市国资公司提供反担保及支付担保费用的议案》
同意159,161,6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32%;反对1,025,1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6392%;弃权204,6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6%。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276,828,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77%;反对1,00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7%;弃权229,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意276,828,8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77%;反对1,00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97%;弃权229,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
8、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王明安先生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37,9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10%。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80,312股,占比6.1729%,当选为监事。
张智敏女士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37,9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10%。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80,312股,占比6.1729%,当选为监事。
吴妙琴女士获得选举票数为276,837,97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10%。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为80,312股,占比6.1729%,当选为监事。
以上人员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补雄先生、马丽娟女士共同组成第七届监事会。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