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出席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21(星期一)下午2:00在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北路54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王济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2015年12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15:00 至2015年12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2,325,5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5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92,1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1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3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1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33,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1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补选赵国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97,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8%。
1.02审议通过补选饶康达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97,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8%。
1.03审议通过补选权秀洁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97,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5,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8%。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补选张松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97,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5,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0%。
2.02审议通过补选黄才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97,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5,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0%。
2.03审议通过补选朱玉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97,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5,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06,8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25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7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98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018%。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01 审议通过补选郭荣喜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7,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 :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4%。
4.02审议通过补选凌昀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97,1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 :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444%。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8,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7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77%。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青松、杨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