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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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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2015-113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21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15:00至2015年12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98号海印中心29楼会议厅

 (四)会议期限:半天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30,942,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56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26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持有股份1,330,680,047股,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30,680,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4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戎魏魏律师、张穗霞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见证意见。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东海印商品展销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1,330,900,64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61%;反对42,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39%;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1,330,900,647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4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61%;反对42,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39%;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戎魏魏、张穗霞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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