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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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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21版)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赵天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5年11月4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时安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98号)。

一、基金名称

博时安和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18个月后的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八、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

1、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并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各类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50万0.06% 0.00% 
50万≤M<300万0.03%
300万≤M<500万0.01%
M≥500万每笔100元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通过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具体如下表所示:

金额(M)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50万元0.60% 0.00% 
50万元≤M<300万元0.30%
300万元≤M<500万元0.08%
M≥500万元1000元/笔

3、认购金额的计算及举例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及举例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1: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 = 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即:该非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获得99,453.58份基金份额。

举例2: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06%,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 = (99,940.04+50)/1.00 =99,990.04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获得99,990.04份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基金份额100,100.00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期利息为10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收益计入基金财产。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下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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