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2月2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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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70% 。
(2)因大额申购赎回等客观原因导致截至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或每?10?份基金份额所分配金额等与本次分红相关事项不符的,本基金管理人可及时公告调整本次分红相关事项。
(3)本次分红方案可根据权益登记日前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分红金额如有变化,本公司将在红利发放日公布分红金额调整公告,最终收益分配方案则以该公告为准,以确保本次分红行为符合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要求。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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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和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红利分配权,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和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红利分配权。
(2) 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款将于2015年12月24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 权益登记日当天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的,以及基金份额在途的(例如已办理转托管转出,但尚未办理转托管转入的),其基金份额相应的收益分配方式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通过提交设置分红方式交易申请的形式,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当日)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此之后的修改对本次分红无效。请投资者到各销售网点或拨打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上述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赎回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时,以红利发放日作为起始日计算其相应的赎回费用。上述投资者在办理上述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业务时,转换费用的计算与赎回费用计算规则相同。
4、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5、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1元初始面值。
6、咨询办法:
(1)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sfund.com
(2)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
(3)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网点。
7、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国海富兰克林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经与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买基金”)协商一致,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旗下基金参加好买基金的申(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现将具体费率优惠情况公告如下:
一、费率优惠
1、费率优惠内容
自2015年12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好买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享受费率优惠,具体折扣费率以好买基金页面公示为准。各基金原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好买基金代销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费率优惠。
2、费率优惠期限
以好买基金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二、 重要提示
1、 本费率优惠仅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在好买基金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产生的申购手续费)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2、 费率优惠解释权归好买基金所有,有关费率优惠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好买基金的有关规定,敬请投资者关注。
3、 费率优惠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好买基金的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三、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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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