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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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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15-118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金新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证监许可(2015)2605号)《关于核准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蔡长兴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募集配套资金新增的股份已于2015年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蔡长兴及其关联方深圳市考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米网络”)、交易对方蔡亚玲、交易对方深圳市众富盈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富盈邦”或“合伙企业”)和本次交易配套资金认购对象陈俊海、王坚能、郭立新、关明阳、刘超、张国恩和“光证资管-金新农-众享1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作出的承诺事项及承诺目前的履行情况如下:

 一、蔡长兴、蔡亚玲和众富盈邦关于与金新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承诺

 1、本人/合伙企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合伙企业,有权签订并履行《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本人/合伙企业向金新农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文件及数据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的,并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3、本人/合伙企业保证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目标股权,目标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

 4、本人/合伙企业保证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类似的方式为他人代持盈华讯方股份或由他人代本人/合伙企业持有盈华讯方股权的情形。

 5、本人/合伙企业已依法对盈华讯方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其作为盈华讯方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6、截止《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签订之日,盈华讯方已取得的经营资质真实有效。

 7、自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始至目标股份的股东变更为金新农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本人/合伙企业所持盈华讯方的股权受如下限制:

 (1)未经金新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目标股权;

 (2)未经金新农书面同意,不得以增资或其他形式摊薄目标股权占盈华讯方注册资本的比例;

 (3)未经金新农书面同意,不得将目标股权进行抵押、质押、托管或设置其它负担;

 (4)未经金新农书面同意,不得提议及投票同意盈华讯方进行除正常生产经营外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增加重大负债或或有负债之行为。

 8、自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始至目标股份的股东变更为金新农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本人/合伙企业不得协商或/和签订与目标股权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目标股权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9、本人/合伙企业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要求,未经金新农事先书面同意,在相关信息披露前,对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交易内容、交易过程等所有相关事项予以保密。

 10、本人/合伙企业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金新农的股份,未在金新农担任任何职务。

 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蔡长兴、蔡亚玲

 1、本次交易中,本人以持有的盈华讯方股权所认购取得的金新农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该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该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解除锁定,剩余该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二继续锁定24个月。

 2、本人前述承诺期间,因金新农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日期进行锁定。

 (二)众富盈邦

 1、本次交易中,本单位以持有的盈华讯方股权所认购取得的金新农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2、本单位前述承诺期间,因金新农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上述锁定日期进行锁定。

 (三)陈俊海、王坚能、郭立新、关明阳、刘超、张国恩和资产管理计划

 本人/单位本次认购的金新农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三、蔡长兴、蔡亚玲、众富盈邦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一)业绩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盈华讯方经审计的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将分别不低于4,1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6,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净利润值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准,由金新农确定的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确定。

 (二)业绩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期内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发生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应首先以持有的金新农股份进行补偿:

 (1)若在2015年、2016年、2017年任一年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协议中约定的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同意按照约定的公式计算出的股份数量向金新农补偿,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2015年、2016年、2017年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总价(即人民币52,480万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2)如金新农在业绩承诺期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照本条第(1)款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3)如金新农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相应返还至金新农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按照本条第(1)款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

 (4)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5)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金新农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2、在业绩承诺期内,若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截至当年剩余的金新农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的,则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为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剩余的金新农股份数,当年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以现金进行补偿。

 (1)现金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当年应补偿现金数=当年应补偿金额-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剩余的金新农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2)如金新农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项所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各年计算的应补偿现金数小于或等于0时,按0计算,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在业绩承诺期间,各年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的总和不超过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在本次交易中所获金新农股份的合计数。

 (三)承诺期满资产减值补偿(商誉减值补偿)

 在承诺期最后年度(2017年度)盈华讯方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30日内,由金新农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1)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包括已补偿股份金额和现金金额),则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应另行对金新农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因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应首先以股份方式向金新农补偿期末减值额与已补偿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①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方式为: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②如金新农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前项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③如金新农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则现金分配的部分应返还至金新农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按照本款第(1)项①所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

 ④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金新农以1元总价回购并予以注销。

 (2)如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剩余的金新农股份数不足以补偿的,则应补偿的股份数为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剩余的金新农股份数,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以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数=应补偿金额-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剩余的金新农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如金新农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应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3)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及因实际净利润数不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数额之和不得超过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及众富盈邦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对价总金额即人民币52,480万元。

 (4)就上述商誉减值测试,需符合以下要求:

 ①减值测试方法必须公开透明,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惯例,与本次交易进行的估值原则采用相同口径;

 ②本条资产减值补偿必须且仅仅是针对盈华讯方的商誉减值测试;

 ③盈华讯方认可的减值额,必须是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过金新农公开披露的减值额。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蔡长兴、蔡亚玲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从事与盈华讯方、金新农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2、在本次交易约定的三年业绩承诺期内及之后三年内,本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其以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盈华讯方以及金新农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不再投资于任何与盈华讯方以及金新农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3、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相关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金新农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以避免同业竞争。

 4、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也遵守以上承诺。

 5、如因本人或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给金新农、盈华讯方及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赔偿有关各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考米网络

 1、本单位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从事与盈华讯方、金新农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2、本单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金新农及盈华讯方的关联方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盈华讯方、金新农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3、若本单位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及相关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金新农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以避免同业竞争。

 4、如因本单位及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金新农、盈华讯方及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赔偿有关各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五、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众富盈邦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次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已出具本次交易完成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①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尽可能减少与金新农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盈华讯方)的关联交易,不会利用自身作为金新农股东的地位谋求与金新农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盈华讯方)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作为金新农股东的地位谋求与金新农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盈华讯方)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② 若发生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人/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将与金新农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盈华讯方)按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损害金新农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③ 本人/本合伙企业保证将依照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金新农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盈华讯方)的资金、利润,保证不损害金新农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 本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金新农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诺在本人/本合伙企业为盈华讯方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均不可变更或撤销。

 (2)本次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众富盈邦合伙企业关于规范占用盈华讯方资金的承诺

 本次交易对方蔡长兴承诺:截至2015年5月22日,本人对盈华讯方的借款已全部清偿,本人承诺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向盈华讯方借款或占用盈华讯方的资金;本次交易完成之后,本人将成为金新农持股5%以上的股东,虽然本人不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本人承诺自愿适用上市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相关制度,并保证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及本人关联公司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本次交易对方蔡亚玲、众富盈邦合伙企业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本人/本合伙企业关联方(自然人的关联方包括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前述人员控制的企业;本合伙企业的关联方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来不会以任何方式向盈华讯方借款或占用盈华讯方的资金。

 六、有关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一)蔡长兴、蔡亚玲和众富盈邦

 1、作为本次交易的相对方,本人/单位承诺已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本人/单位及本人/单位下属公司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文件、资料时,本人/单位及本人/单位下属公司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完整、有效的要求。

 3、本人/单位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之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单位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的赔偿安排。

 (二)陈俊海、王坚能、郭立新、关明阳、刘超、张国恩和资产管理计划

 1、本人/本单位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本单位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本单位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本单位承诺,对上述3条项下所提供信息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金新农

 1、本单位作为本次交易的购买方,承诺已向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提供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登记注册文件、批准文件、资产权属证书、业务资质证书、账务和税务资料等相关文件和信息。

 2、本单位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交易对方蔡长兴、蔡亚玲、众富盈邦关于纳税义务的承诺

 (一)蔡长兴纳税义务承诺

 本人承诺,在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所产生的纳税义务,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本人转让深圳市盈华讯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65%股权系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收益因所取得的股份对价部分未来存在价格和数量调整的不确定性,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由本人负责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行申报或由金新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本人所得税时,本人将依法缴纳;若因本人未依法缴纳产生的所得税,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向金新农追缴时,本人承诺应在收到金新农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本人税款、滞纳金、罚款等;金新农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追缴通知的当日即通知本人,如因本人在收到金新农书面通知后未如期缴纳而造成金新农直接损失的,由本人足额赔偿。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则本人同意金新农有权处置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取得的股份对价,以弥补金新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蔡亚玲纳税义务承诺

 本人承诺,在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所产生的纳税义务,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本人转让深圳市盈华讯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5%股权系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收益因所取得的股份对价部分未来存在价格和数量调整的不确定性,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由本人负责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行申报或由金新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本人所得税时,本人将依法缴纳;若因本人未依法缴纳产生的所得税,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向金新农追缴时,本人承诺应在收到金新农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本人税款、滞纳金、罚款等;金新农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追缴通知的当日即通知本人,如因本人在收到金新农书面通知后未如期缴纳而造成金新农直接损失的,由本人足额赔偿。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则本人同意金新农有权处置本人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取得的股份对价,以弥补金新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二)众富盈邦纳税义务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众富盈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富盈邦”)的合伙人,郑重承诺,在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所产生的纳税义务,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众富盈邦转让深圳市盈华讯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10%股权系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收益因所取得的股份对价部分未来存在价格和数量调整的不确定性,故参照有关规定由本人负责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承诺,在本人自行申报或由金新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本人所得税时,本人将依法缴纳;若因本人未依法缴纳产生的所得税,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向金新农追缴时,本人承诺应在收到金新农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本人税款、滞纳金、罚款等;金新农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追缴通知的当日即通知本人,如因本人在收到金新农书面通知后未如期缴纳而造成金新农直接损失的,由本人足额赔偿。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则本人同意金新农有权处置众富盈邦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取得的股份对价,以弥补金新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八、交易对方蔡长兴、众富盈邦的其他承诺

 1、任职期限承诺

 蔡长兴承诺在本次交易约定的三年业绩承诺期内及之后的三年内,本人不会从盈华讯方离职,否则,相关所得归盈华讯方所有,给盈华讯方或金新农造成损失的,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众富盈邦全体合伙人(主要为盈华讯方核心员工)承诺在协议约定的三年业绩承诺期内在盈华讯方任职。

 2、兼业禁止承诺

 蔡长兴承诺:未经金新农书面同意,在本次交易约定的三年业绩承诺期内及其之后三年内,本人不会在其他与盈华讯方及金新农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单位兼职,否则,相关所得归盈华讯方所有,并需赔偿盈华讯方或金新农的全部经济损失。

 众富盈邦全体合伙人承诺在三年业绩承诺期内及其之后两年内不得在其他与盈华讯方及甲方金新农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单位兼职。

 3、不谋求控制权承诺

 蔡长兴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关联方:自然人的关联方包括其自身控制的企业、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上述人员控制的企业;企业的关联方包括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单独或联合他人主动谋求金新农的第一大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众富盈邦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单位及本单位关联方(关联方:自然人的关联方包括其自身控制的企业、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上述人员控制的企业;企业的关联方包括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单独或联合他人主动谋求金新农的第一大股东地位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九、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出具的相关承诺

 (一)募集配套资金自然人认购对象陈俊海、王坚能、郭立新、关明阳、刘超、张国恩等6位自然人出具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次交易方案确定的价格、数量和条件足额认购本次交易中金新农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以保证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前述承诺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本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且收到金新农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将股票认购款足额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

 2、本人本次以自身名义真实认购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受托持股或股份代持;本人本次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结构化或者类似形式的安排。

 3、本人自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不存在减持所持有的金新农股票的情况,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金新农股票。

 4、本人与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不存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直接或间接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金新农201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承诺

 金新农201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出具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本人签署的相关文件确定的价格、数量和条件足额认购金新农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六个月内足额缴付上述认购款。

 2、本人本次以自身名义真实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存在委托他人代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受托为他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情形;本人本次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结构化或者类似形式的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承诺各方均正常履行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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